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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安局   2022-03-21 08:07:00  
四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四平市关于调整市区静态管控的通告》有效执行,保护全市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平人员和来返平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封闭区、管控区内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平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机关开展疫情调查工作,故意隐报、缓报、谎报,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三、进入商场、超市、医院、学校、车站、小区、餐饮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以及乘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提供38日后4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吉祥码查验、行程码核查、身份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吉祥码、行程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行动轨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媒体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核酸检测、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或者聚众扰乱医院、防疫部门、社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等疫情防控场所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九、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防疫保障物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未经为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公路、车站治安卡口、检查站进入城区或者擅自离开城区,故意绕卡、瞒卡或强行冲闯、偷越为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一、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政府相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凡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情形的,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四平市公安局

20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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