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四平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35条之规定,所有飞行活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低慢小”航空器在我市实施飞行活动,操作者应首先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3169部队飞行管制中心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飞行必须向93169部队飞行管制中心申请,部队飞行训练期间严禁飞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飞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千米、跑道两端各20千米以内区域。
四、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五、对于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低慢小”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违飞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平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9日
初审:张 强
复审:李皎亮
终审:张 巍